第313章 职场性骚扰
就在这个时候,小雪突然张开了她那樱桃小嘴,轻声地问道:“难道说这种事情在职场里也是存在的吗?可是……我实在是想不明白啊!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职场性骚扰这样的现象呢?”她那双美丽的大眼睛充满了疑惑和不解,仿佛在向周围的人寻求答案。
叶子听后给小雪解释道:“职场性骚扰事件,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那是因为你不太了解,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典对此做了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职场性骚扰与性骚扰属于种属关系,它更局限于职场行为活动中。
利用职场优势地位或者便利条件;职场性骚扰不能脱离职场环境,一般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优势支配地位或者依托职场工作便利,对受害方实施性骚扰,常见为:上级利用自身地位威胁、利诱下级;同级利用职场身份便利或者职场环境实施性侵犯等。
违背他人主观意愿;职场性骚扰必须以违反他人主观意愿为前提,若双方基于自愿或者一方实施性骚扰另一方自愿接受、不排斥,则难以定性为职场性骚扰。
以言语、文字、图像及肢体行为为侵害手段;违法者通常发布污言秽语挑逗对方或者通过多媒体向对方发送色情图片、物品抑或通过肢体进行亲密接触如:搂抱、亲吻、抚摸隐私部位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等。
侵犯受害人性权利;职场性骚扰以侵犯他人性自由为核心要件,若未侵犯他人性权利,则不构成职场性骚扰。
而且这类情况取证的话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受害方维权的瓶颈,一方面是由于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其发生的场合也较为隐蔽,不利于及时有效提取证据;另一方面,事发后,受害方常因恐惧或者羞耻心理,不及时提取证据甚至销毁相应证据,从而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有的也只可能自我收集、提取。虽然部分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但不排除部分性骚扰行为伴随着长期性、持续性。对于长期遭受性骚扰的受害方,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提前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寻找第三人作为目击者、在特定地点相邀等;在遭到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拍照、录音、录像,收录全过程;另外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通话记录等内容,及时留存备份。如果在性骚扰中受到伤害,可以及时去医院检查,保存相应诊断记录证明等。
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调查协助。针对突发性、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方应第一时间报告用人单位,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作出的谈话笔录、处罚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据同样可以还原事实发生经过。如果担心证据证明力不足,可请求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
及时报警处理,遇到性骚扰时,受害人基于自身弱势地位无法确保及时保存固定证据,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正式介入后,会针对该事件制作相应询问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或者责令侵权者出具悔过保证书等,同样可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力证据。
我们国家对这类情况也有一定的措施,还有一些救助渠道。请求用人单位对侵权者进行严肃处理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部分企业已着手构建性骚扰防治机制,具体表现为:预防、投诉受理、调查、处罚等制度,以有效遏制职场性骚扰行为。基于此,职工在遭受性骚扰后,应及时请求用人单位依据内部流程进行处理。对于查证属实者,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开除、降职、撤职或者予以警告,以平息受害方怨气。
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实质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后,可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若情形严重者,公安机关可对实施者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轻微者可责令对方出具悔过书,保证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职场性骚扰,归根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权。受害人在遭到职场性骚扰后,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若因长期性骚扰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疾病可一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小雪听后,眉头微皱说道:“听你这么一说的话,这个问题还是挺严重的嘛!看来职场性骚扰这种事情还真是无处不在啊!也就是说那些公司里的或者一些工作单位的领导,仗着自己手中有点权力,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自己的下属下手。他们利用职权之便,去骚扰别人,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和变态心理。这些人真的是太可恶了!他们完全不懂得尊重他人,简直就是社会的败类!
张队你们这次一定要帮助这个小姐姐啊!有什么需要用到我的地方只管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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