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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


  “小刘,你明天和县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联系一下。在大菜市场为你巧儿姐租个摊位。一个月租金也就几十元。这样凭摊位证到县教育局为徐虎办个转学手续。转到县实验小学,我再找找学校,分到我女儿的班级。这样和我女儿一起上下学,徐虎就在我们家吃住。要方便一些。凭摊位证,这个小女孩也可以上机关幼儿园。这样就不耽误你巧儿姐卖菜了。”阿蛮说。

  “好的,李哥。那明天开完庭,我就去办这件事。”小刘答应道。

  巧儿一听这话,忙从衣兜里掏出来一把皱巴巴的票子,递给小刘:“这些事我都不懂,就麻烦刘弟了。”

  小刘推了推巧儿的手:“哎哟,我说张姐啊,你那点钱还是留着自己用吧。我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我这工资也没什么用。给我爹妈,我爹妈也不缺钱,也不要。”

  巧儿急了:“小弟,那也不能用你的钱呐。”

  “哎呀,巧儿姐,看你分的那样清楚干嘛呢?我要是像你这样分的这样清楚,那这些钱都应该是李哥的。因为我的案子都是李哥给我的。我们律师事务所是没有保底工资的。”小刘边说边躲巧儿。

  “那也不行”巧儿还是追着小刘要把钱给他。

  “哎呀,要是实在不行,你算借我的,将来有钱再给我不就行了吗?”小刘一看巧儿那么犟就说道。

  一听这话,巧儿叹了口气,无奈地停了下来。

  “律师不都是收钱的吗?你们这咋还贴钱呢?老汉我算是开了眼了,老汉我错怪你们。哎,你们都是好人呐!太谢谢你们了!”徐卫爸也感动的说。

  “你老人家还是先回去吧,明天开完庭再说。”阿蛮又劝说了老人一句,老人也就离开了。

  翌日九点,徐卫故意伤害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徐卫精神萎靡地在两名法警押解下,坐在记录台前的站笼内。

  一切庭审准备工作顺利结束。

  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庄严地步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临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你故意伤害徐春梅,张巧儿一案,请你发表答辩意见。

  徐卫:徐春梅是我打伤的,我认罪。但张巧儿不是我打伤的,我不认罪。

  审判长:请公诉人围绕张巧儿被害一案向本庭举证。

  公诉人: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袭击张巧儿,但其供述当天他骑自行车去市中院开庭,经过张巧儿被伤害的具体地点。时间上也基本吻合。

  二,两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两名证人见到张巧儿摔倒后,路南侧的芦苇荡走出一个穿着,身高,外部形态均和被告人高度相似的青年人。

  本局让两名证人对混有被告人照片的十张相似照片,让二名证人辨认。二名证人均正确地指认了被告人的照片。

  三,痕迹物证鉴定材料一份。侦查机关在现场调取完整足印两枚,鞋印一枚。经比对与被告人足迹,鞋印均相符。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张巧儿的犯罪行为。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人阅卷并质证。

  法警将公诉人手中的证据转交给徐卫,示意徐卫认真阅卷后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徐卫,你大约需要多长时间阅卷?是否需要本庭休庭后让你阅卷?

  徐卫:不需要。这些证据我也辨不清真假,反正我没有袭击巧儿。我的老婆,我什么时候不能打?为什么要袭击呢?这种愚蠢到家的问题,我还用回答吗?这如果是真的,那肯定有人陷害我。

  审判长:被告人,能说一下为什么陷害你吗?

  徐卫:那我就搞不清楚了。那公安机关应该去调查呀。

  审判长: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你赔偿人民币各一万元整,你什么意见?

  徐卫:徐春梅的我可以赔,但张巧儿不是我打的,我凭什么赔?具体赔偿事宜可以和我父亲商量,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一个小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在一个小时内无法协调成功,本庭将依法判决。

  一个小时之后,审判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再次步入审判席。

  审判长:经本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春梅已与被告人徐卫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综合考虑双方意见,本院认为,徐卫故意伤害徐春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双方已履行和解协议。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徐卫伤害张巧儿的证据,尚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但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赔偿案件证明标准,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徐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巧儿各项损失人民币叁仟元整。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不服本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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