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五章 有情人终未成眷属
朱由检之所以想玉成陈、柳二人之好事,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于柳如是地欣赏与同情。
柳如是崇尚自由、平等的观念,以及在明亡后,先是欲投水自尽殉国,后又尽全力资助抗清义军的诸多行为,都充分说明了她鲜明地个性以及强烈的家国情怀,比之无数剃发易服的文人名士要让人感佩的多。
但是,柳如是这种要求相对平权的观念,是现世传统观念绝对无法接受,而深受这种男尊女卑思想荼毒的陈子龙便是其中之一。
朱由检认为,这应该是两人最终分开的主要原因。
因为从后来“东林浪子”钱谦益,不顾巨大的世俗反对声,毅然以嫡配之礼迎娶柳如是入门,给予其充分尊重这一事件看出,柳如是的内心深处,更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敬重,而不是把自己当做娼家女来对待。
正因为钱谦益能给的陈子龙给不了,最终柳如是才在双十年华,嫁给了年过五旬的钱牧斋。
但不幸的是,在钱谦益离世后,乡里族人聚众欲夺其房产,柳如是为了保护钱谦益家产业,竟用缕帛结项自尽,享年仅仅四十六岁。
对于这位奇女子最后的结局,朱由检也是慨叹不已。
无论柳如是最终与谁结合,都不应该有如此凄凉的下场。
他衷心希望,这位天生丽质,书画双绝,美艳绝伦,才气过人,容貌为“秦淮八艳”之首的女子,能够有一个好的归宿,让这个世界多一份美好的记忆,少一份阴暗和龌龊。
不管首鼠两端的钱谦益如何为后人诟病,但至少在与柳如是的感情方面让人称道不已,他用行动表明,他是真的爱柳如是,并没有把柳如是当成某种玩具和工具。
钱谦益在迎娶柳如是的时候,家中尚有正妻陈夫人在。
老钱这一不合礼法的举动,激起了松江士绅的愤慨。
在迎娶当日,当地士绅群体召集了诸多农户村民,向迎娶队伍投掷砖头瓦砾,有人甚至扑上前去试图殴打柳如是,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也让钱谦益和柳如是倍感羞辱。
两人成婚之后,钱谦益倾尽家财,为她在虞山盖了壮观华丽的“绛云楼”和“红豆馆”,两人同居绛云楼,钱谦益带着柳如是徜徉于湖光山水,诗酒作伴,创作出了许多诗词佳作。
钱谦益对柳如是又爱又敬,更重要的是,他能给柳充分的自由。
按照现在的规矩,女子在嫁为人妇之后,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是不允许抛头露面与外界的异性接触的,这就是世人常说的妇道之一。
但柳如是在嫁入钱家后,还时常身穿儒服,出闺接待宾客,钱谦益因此称赏她为“柳儒士”。
若是换做陈子龙,恐怕不会容许她有如此行为。
想到这里,朱由检不禁哑然失笑。
自己这是在瞎操心吧。
难道单纯因为钱谦益后来降清的丑行,而全面否定其人?
现在的世界虽然因为自己的到来而发生了巨变,但很多历史细节还是在顽强地按照原有的轨迹运行着。
现在是崇祯十四年了,如果不出意外,柳如是应该已经嫁入钱家了吧?
朱由检所料不错,就在方以智等人回国后的前几日,钱谦益以大礼正式迎娶柳如是入门。
“夫人,楼下有人送来一份书笺,并且特意叮嘱,定要亲自交于夫人之手,那人还讲,盼能有夫人只言片语回复!”
一名容貌秀丽地婢女登上楼来,将手中一个薄薄地、没有落款的信封递向柳如是。
秦淮河畔翠碧楼中,一身盛装的柳如是正在对着铜镜左右打量着,生怕妆容有一点点瑕疵。
再过一个时辰,迎娶队伍就该到来了。
自己终于得偿所愿,成为江南名士钱牧斋的嫡妻,而不是某个人的妾室,从小立下的志向终于变成了现实,老天爷真是待自己不薄。
但是,柳如是在满是欣喜的同时,内心深处却还是有着一丝丝说不清道不明的遗憾。
那个自己深爱着的奇男子,从此终究成了路人。
“来者有无说明身份?”
柳如是闻言心中一动,随即舒展手臂,精致的手掌由宽大的衣袖中探出接过了信封。
虽然没有落款,但她的直觉告诉她,这就是那个人送来的。
打开信封,纤纤玉指往里稍一探寻,一张折叠的上等桑皮纸被抽了出来,展开纸张,一种自己熟悉异常地笔迹映入眼帘,清秀隽丽的赵体透着一股隐藏的忧伤。
这是一首词。
《江城子病起春尽》
一帘病枕五更钟。晓云空,卷残红。无情春色,去矣几时逢。添我千行清泪也,留不住,苦匆匆。
楚宫吴苑草茸茸。恋芳丛,绕游蜂。料得来年,相见画屏中。人自伤心花自笑,凭燕子,舞东风。
很明显,这首词是表达了深深地相思之情,词中满是对过往的回忆,并在最后透露出自己浓浓地不舍之意。
在第一句里,作者暗示,自己相思成疾了。
这是陈子龙写就并遣人送来的。
柳如是反复低声吟诵,不知不觉间,两行清泪自面颊滑落,滴在了桑皮纸上,六年前两人朝夕相处、花前柳下的场景一幕幕浮现在脑海之中。
郎情妾意、情切意笃,世人艳羡、好友齐贺。
柳如是本以为这就是人生的终点了。
但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现实总是无情又残酷。
随着那个负心人的原配打上门来,所有的柔情蜜意眨眼间便被雨打风吹去。
可令柳如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子龙竟然在这个时候送来了这么一首词,他到底要如何?
“怜儿,你去楼下告知送信之人,从今日起,杨爱便已是钱家妇。
若是诗词唱和,钱杨氏自当以浅才应之,除却此事,其他勿言!”
柳如是轻拭泪痕,轻声而果断地吩咐了下去。
崇祯十四年十二月,朱由检下令修改《大明律》相关条款。
“凡夫亡故者,其名下所有财产皆归其妻妾儿女承继,其他父兄族人者均无权索要,违者以非法谋夺他人财产罪论,可处杖八十、流三千里,五年不得赦归。
有司官员需按律秉公处断,凡徇私枉法者以同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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