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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疯子”杀人?(三)


  再次接到“邻居”电话,陈局很高兴。

  “韩打击”学成归来屡立战功,先是协助东港县局破获一起死亡二人的强奸杀人案,紧接着参与侦破海工集团爆炸案,前段时间更是连十一年的陈年旧案都破了,对自己的部下他充满信心,觉得安乐市局遇到的麻烦“小菜一碟”。

  有人请帮忙是好事,就怕没人请,更怕不光没人请反过来要到处请人帮忙。给“邻居”帮帮忙,顺便露露脸,展现一下南-港市局“科技强警”的成果,何乐不为。

  看来当时给“韩打击”配的政委也配对了,一个刑事技术专家,一个精神病专家,双剑合璧,无往不利!

  现在人家提出的不再是出一份鉴定报告而是两份,一份DNA检验分析报告,一份精神病鉴定报告。

  这件事要给老何办好,帮他办漂漂亮亮。

  陈局看看时间,拨通韩博手机:“小韩,安乐何局刚给联系过我,直到他打电话我才知道素英同志一起去了。考虑得很全面,工作就应该这么干。现在有个新情况,何局希望素英同志以我们市局安康医院名义出具一份精神鉴定,完了之后你们一起以专家身份跟涉案人员亲属谈谈,协助兄弟公安局做好亲属工作……”

  领导热情洋溢,韩博头顿时大了。

  出具精神鉴定,开什么玩笑,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原则性问题要跟领导说清楚,韩博连忙道:“陈局,现阶段我们只能做物证鉴定,只能出具DNA检验分析报告。精神鉴定我们无权做,就算有权,许多情况没搞清楚之前一样不能出具这个报告。”

  “为什么?”

  他只管市局的重大经费开支和人事,对一些法律程序不是很清楚。

  韩博耐心地解释道:“陈局,《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现在情况没搞清楚,甚至无法百分之百确认该案是精神病人所为。就算能够百分之百确认,还要搞清楚他作案时在不在发病期,是不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要是在恢复期,他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就协助兄弟公安局把情况搞清楚,小韩,我对你有信心。”

  这哪里是有信心,在是盲目信任。

  韩博被搞得啼笑皆非,急忙道:“刚才我说得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此类案件同样有规定,对精神病人作医学鉴定只能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要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局对这些似乎有点印象,喃喃地说:“既然我们无权作,就算作也不具法律效力,他们为什么要请我们帮这个忙?”

  “陈局,我们并非完全无权,我们市局安康医院出具的鉴定也并非没法律效力。省政府今年对司法厅、卫生厅提交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我们安康医院是全省具有鉴定资质的42家医院之一,只是作这样的鉴定需要省政府指定。”

  韩博回头看看搭档,接着道:“安乐市局希望我们作鉴定也有其考虑,因为大多具有精神病鉴定的医院隶属于卫生系统,鉴定人只是精神病医生,不是警察,不具备侦查思维。换言之,嫌犯作案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精神状态,需要参考公安机关的材料。”

  医生只看病不查案,坐在办公室里哪知道嫌犯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作案的。

  这个问题是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

  公安是源头,检察院和法院接下来只看材料。

  两个部下接下来要出具的鉴定报告,不但直接关系是否认定嫌犯作案,甚至会影响到之后的案件审理,比如嫌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要负刑事责任,是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是认定疯子是嫌犯,结果冒充一个凶手出来怎么办?

  帮忙没问题,不能帮来帮去搬石头砸自己脚,陈局意识到这不是一件小事,暗暗庆幸部下头脑够清醒,原则性够强。

  人已经去了,就这么回来不合适。

  他权衡了一番,斩钉截铁说:“明白了,小韩,你这些顾虑有道理,既然许多情况没搞清楚,还是刚才那句话,协助兄弟公安局搞清楚。等搞清楚之后再出鉴定报告,再协助他们做工作。”

  “是。”

  “辛苦了,让你又休不成假,我给晓蕾打电话,亲自给她道歉。”

  ……

  宁益安一字不漏全听见了,韩博一挂断手机就忍不住问:“韩支队,你是说张大勇还不够疯?”

  “不是不够疯,是精神分裂症与痴呆是有区别的。”

  “什么意思,不全是疯子,全是傻子么。”

  “政委,你是专家,你解释。”

  以前知道他是双硕士,知道他有一个法学硕士学位,但也只是知道。直到这一刻,直接听完他向陈局汇报,周素英才真正意识到搭档的法律水平很高。

  她点点头,微笑着解释道:“宁局,精神分裂和痴呆其言行有一些相似,但原则上没有任何关系。精神分裂是大脑功能紊乱,痴呆是生理器官衰退或其它原因导致大脑萎缩引起的。一个是非器官质性,一个是器质性病变。后者经CT或核磁能检查出其病灶,前者无病灶。

  也就是说张大勇不是什么时候都疯,也有正常的时候,至少相对正常的时候。发病时作案不用负刑事责任,相对正常的时候作案就要负一定刑事责任,毕竟他智力存在障碍,相当于未成年犯罪。”

  “宁局,周政委说得对,材料显示他是疯子不是傻子。”

  小单翻出一份刚才看过的笔录材料,起身道:“您看,他有时候不疯,而且很聪明,村里人个个认识,许多出去工作多年的人,别人记不得名字他记得。婚丧嫁娶,只要村里有人家办事,他保准到。不让他上桌,不给他饭吃,他还不高兴,逢人就骂谁家谁家不好。”

  “他没其它事,整天在村里转,当然个个认识。”

  周素英整理好面前的材料,沉吟道:“他的智力水平不是五六岁,应该能达到七八岁。他的精神分裂症是间歇性的,且相对正常的时间较长,发病前较短。他虽然健忘,但在环境刺激和暗示下能想起许多事。”

  韩博反应过来,脱口而出道:“政委,这不只涉及到医学问题,还涉及到心理问题了。”

  “他总是一个人,经常幻觉、妄想,会与脑子里听到的声音对话,自语自笑,甚至会见到一些怪异离奇的幻象,时间长了很容易患上心理疾病。”

  老宁越听越糊涂,一疑惑地问:“韩支队,周政委,精神有问题跟心理有问题不一会事?”

  “不是一回事,我跟周政委刚刚讨论的是人格分裂,人格分裂是心理学角度的用语,精神分裂是一个医学概念。当然,精神分裂患者可能产生人格分裂的心理症状,但并不代表人格分裂者就是精神分裂。”

  “这跟案子有关系么?”

  “有!”

  搭档不愧是专家,韩博越想越有道理,不禁笑道:“要是嫌犯具有人格分裂症状,那么,等他恢复相对正常之后许多事极可能想不起来。曹局、郑支队和冯支队虽然明说,但基本上认定被害人是张大勇杀的,考虑到这是一起命案,考虑到他从来没接受过治疗,一直把他羁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市局的精神病院。

  换言之,专案组无意中保护了嫌犯的‘心理现场’,‘心理现场’这个词不科学,但很贴切。尸体会说话,疯子同样会说话!也就是说,我们或许能够趁张大勇恢复相对正常之前,从他嘴里了解到整个事情真相。”

  “怎么了解?”

  搭档比想象中更厉害,周素英不无激动说:“疯,跟他一起疯!先获取他的信任,确切的说先让他接受,然后通过暗示、诱导让他自己说出来。”

  太不可思议了,宁益安苦笑着问:“安排一个人,跟狱侦耳目一样进号子陪他玩,让他玩高兴了无意中说出来?”

  “差不多。”

  韩博点点头,微笑着确认道:“但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要疯到点子上,要跟他疯对路。精神病病人周政委见多了,完全可以制定一个方案,同时在场外指导,根据杨大勇的反应及时调整装疯卖傻方案;

  二是在疯的过程中进行的暗示和诱导,只能是心理上的,绝不能与案件有关,说白了就是绝不能存在哪怕一点诱供之嫌。跟审讯一样要全程摄像录音,要经得起推敲,要经得起检察院和法院审查,要让被害人亲属和嫌犯亲属心服口服。”

  ………………

  PS:衷心感谢“十里飘飞”书友慷慨打赏,又让兄弟破费了,感谢不尽,感激不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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